【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桂交规〔2023〕1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着力构建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区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区车辆超限超载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切实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重点,强化协作,持续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完好畅通、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开创交通强区建设新局面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在持续巩固高速公路入口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形成全闭环,促进治理重心从末端执法向源头管控前移,治理手段从常规操作向科技支撑转变,治理方式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治理模式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基本建立“源头管控、路面监管、科技引领、信用惩戒、法治治超”新模式,逐步形成全区治理“一把尺、一盘棋、一张网”新格局,力争构建“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新体系,实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精准化。具体目标包括:
(一)到2023年底,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基本建成,实现治超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整治货车非法改装现象,有效遏制车货总重100吨以上、超限超载100%以上(“双百”)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二)到2024年底,有效压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的主体责任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全面实施科技治超,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遏制车货总重80吨以上、超限超载60%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三)到2025年底,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规划全面实现,全面实施信用治超,推动出台治超地方性法规,有效遏制车货总重60吨以上、超限超载20%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高速公路入口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控制在0.41%以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控制在2%以内;因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协作配合,去除治理空白区域和真空地带,形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齐抓共管合力。
(二)坚持依法履职、执法为民。治超责任主体依法全面履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为民意识,践行柔性执法和说理性执法,维护好卡车司机合法权益,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三)坚持统筹部署、综合治理。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狠抓关键环节,落实关键措施,综合施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全过程全链条治理超限超载。
(四)坚持科技推动、创新管理。强化科技监管,全面推广完善技术监测设备。加强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信用治理,提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效能。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部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切实组织实施好辖区内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违法超限超载现象突出地区实施督查督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开展全区范围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及宣传工作。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禁止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日常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组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等部门对源头单位实施监管,从源头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统筹规划全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地方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探索推广科技治超执法;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货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负责协调公安部门健全完善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为公路超限检测站及不停车超限检测点项目审批等工作提供指导服务;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组织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含货车维修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撤出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组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监管工业企业及园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装载货物,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安全隐患;联合有关治超职能部门对工业企业及园区做好治超检查工作。
(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各级公安部门严把注册登记关,禁止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注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按标准检验进行监管;组织各级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拼装和逾期未报废货运车辆;指导、督促各级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运输车辆,依法处理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行为;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健全完善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
(六)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联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拟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及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建设自治区补助标准,为公路超限检测站及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建设、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控工作,从源头规范矿山企业给运输车辆装配矿产品、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场、做好治超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釆、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城市内建筑工地合法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工地;督促源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联合相关治超职能部门做好治超检查工作。
(九)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各级水利部门督促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项目业主)落实合法装载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工地;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河道砂石装载行为;联合有关治超职能部门做好治超检查工作。
(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包括存量的变型拖拉机)从事货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和报废处理等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指导各级商务部门督促监管商贸领域源头单位履行治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装载货物,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厂(场)区;督促源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联合有关治超职能部门做好商贸领域治超检查工作。
(十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检查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配备称重计量设备,禁止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引发重大伤亡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十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或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予以立案查处;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负责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治理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用计量器具依申请进行检定,并组织实施计量监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源头单位实施检查及监管。
(十四)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负责指导各级糖业主管部门加大对辖区内制糖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监管制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糖料蔗运输装载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生产企业、从糖料蔗生产地驶入公路;督促源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联合有关治超职能部门做好治超检查工作。
五、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
(一)源头管控方面
1.建立完善重点源头单位公布、备案和动态调整制度。明确全区统一的重点源头单位认定标准,提升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平性(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各源头监管部门(即对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同)根据认定标准,加强辖区内源头单位排查梳理,全面准确确定重点源头单位,报当地治超办汇总后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逐级向对口上级源头监管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市县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定期分别向各市治超办和自治区源头监管部门收集汇总更新全区重点源头单位清单,实施动态监管,并在自治区级主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持续开展)。
2.督促重点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源头监管部门与重点源头单位签订合法装载承诺书,告知合法装载标准和要求,压实重点源头单位主体责任。深入重点源头单位开展合法装载宣传培训,督促重点源头单位在车辆出入口或其他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重点源头单位名称、监管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督促重点源头单位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车辆核载标准进行配货装载,加强对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的检查工作,如实登记、计重、开票,确保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责任部门:市县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3.加强重点源头单位技术监控和巡查检查。分期分批对重点源头单位实现技术监控。推动辖区内矿产资源类重点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实施重点监管(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2024年6月底前完成)。推动辖区内具备条件的重点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基本实现技术监控全覆盖。对重点源头单位,由对应源头监管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实行挂点监管,形成网格化管理(责任部门:市县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源头监管部门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监督重点源头单位履行货物合法装载配卸安全责任,以驻点、巡查、联合检查、技术监控、“双随机、一公开”等多种方式实现重点源头单位检查全覆盖。对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在线率较高的单位,可减少现场巡查检查频次;对尚未实现技术监控的单位,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巡查中发现重点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砂石料厂及其他货物分散场站,杜绝货车中途加载(责任部门:市县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4.实行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装载倒查、举报、曝光、约谈和通报等制度。对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在询问笔录中采集源头单位信息,并推送至源头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外地源头单位,及时移送或抄告当地相关监管部门核实查处(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2024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因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事故的,倒查源头单位装载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并依法追究责任(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4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制定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装载举报、曝光、约谈和通报等制度,压紧压实源头单位的主体责任及源头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4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5.制定矿产资源类源头单位联合监管工作指引。加强对矿产资源类源头单位装载工作的监管,制定联合监管工作指引,明确监管程序,强化协作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类源头单位装载监管长效机制,解决监管缺失问题(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2024年6月底前完成)。
6.实行重点源头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重点源头单位“红黄绿码”管理制度,分级分类细化执法检查措施(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5年3月底前完成)。对超限超载情况较为严重的重点源头单位,由源头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责任部门:市县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持续开展)。对工作检查中发现源头单位合法装载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将检查情况抄告其监管部门;对多次落实不到位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行查处(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2025年4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7.强化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整治。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撤出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部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8.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严把营运准入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因非法改装被查处的,列入运输企业诚信考核。加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以及超范围经营、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以及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在执法检查中,凡发现非法改装货运车辆、拖拉机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对拼装、淘汰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上路行驶的,依法实行回收(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按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9.实行车辆非法改装倒查制。深入开展车辆源头治理,持续从严查处取缔违法违规生产改装企业、维修企业、登记检验机构和非法改装“黑窝点”,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市场准入等全过程监管;对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拖拉机,在询问笔录中采集非法改装货车单位或场所的信息,将相关信息推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因车辆非法改装引发事故的,倒查非法改装单位或场所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问题并依法追究责任(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4年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0.制定货车非法改装源头联合监管工作指引。加大货车非法改装源头监管工作力度,制定联合监管工作指引,明确监管程序,强化协作配合,形成货车非法改装源头监管齐抓共管合力(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按分工负责;2024年8月底前完成)。
11.实行非法改装风险分级管控。从源头上引导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严厉打击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改装企业所有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风险分级,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路面监管方面
12.加强公路治超站点建设及运行管理。制定公路治超站点建设调整方案,优化治超站点规划布局。出台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执法操作流程,保障执法工作依法有效(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自治区资金补助方案,明确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自治区资金补助的对象、条件、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完成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建设任务,累计建成279个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驻站联合执法工作制,因特殊情况需暂停工作的,按程序申请批准(责任部门: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持续开展)。推进公路超限检测站标准化改造,加装公安抓拍系统,并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预检系统,预先分流可疑车辆。在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区域,按需合理设置停车场或卸货场,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完成公路超限检测站全部建设任务,有条件的增设便民服务设施,推进公路超限检测站转型升级;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明确人员配备标准,规范执法流程(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分工负责;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13.强化定点联合执法和流动联合执法。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定点联合执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对公路超限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有计划性开展流动检测。加强重点部位联合执法,加大对“四类企业”和“四类场站”等重点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执法力度,对车辆超限超载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重点整治,提升路面执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在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及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的重点路段,加大夜间执法力度,消除执法盲点。持续推进每月“逢五”执法统一行动,不断完善本地区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机制(责任部门: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持续开展)。
14.持续开展高速公路入口治超。持续实施高速公路入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劝返,严格执行“货车必检、超限禁入”。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推送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信息,及时精准开展路面查纠。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红黑榜”通报制度,规范高速公路入口违法超限超载数据认定标准、规则和程序,有效降低全区高速公路入口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入口属地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持续开展)。
15.坚决查处“双百”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在治超执法中,凡发现车货总重100吨以上或者超限超载100%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一律坚决打击、实行全过程从严查处。对涉及的源头单位、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非法改装企业等进行溯源并依法查处。对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运输企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推动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统一(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6.推动区域联合执法常态化。牵头开展珠江流域及琼州海峡区域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制定联合执法工作计划,加强政策协同,强化协作联动,形成区域执法监管和执法服务合力(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4年3月底前完成)。
17.坚决查处车货总重80吨以上、超限超载60%以上的违法运输行为。对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在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通行。在路面执法中,坚决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重点查处遏制车货总重80吨以上、超限超载60%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并对涉及的源头单位、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非法改装企业等进行溯源并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8.坚决查处车货总重60吨以上、超限超载20%以上的违法运输行为。持续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重点查处车货总重60吨以上、超限超载20%以上的违法运输行为,并对涉及的源头单位、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非法改装企业等进行溯源并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三)科技引领方面
19.加快推进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建设和治超数据共享。开展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系统操作培训和使用试点,完善升级系统功能,完成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在自治区、市、县三级应用部署;将全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高速公路入口称重设备的数据接入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实现实时传输、格式统一、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推动治超相关数据交换和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梳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筛选治超工作相关数据,形成数据资源目录。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根据各部门数据分布及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采用核查、查询或信息汇集的方式及时获取数据资源,实现治超成员单位治超相关数据的交换与共享(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20.依托信息数据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强化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的执法处罚结案数据应用。对查处的超限车辆实时抄告及后续处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源头企业,依法实施处罚,确保“一超四罚”落到实处(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持续开展)。
21.全面推进科技治超执法。已建成的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100%投入使用,提升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发现率、查处率。运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数据按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后续处理(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2024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22.进一步加强审管衔接。打通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与运政系统年审环节,将通过审核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推送至运政系统,在车辆营运证年审时发现有未处理记录的,提醒告知当事人主动自觉接受处理,提高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处理率(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通过专线接入的方式实现与公安交通管理相关信息的数据核查、脱敏信息查询;通过专线接入的方式实施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重点货运场站等基础信息,以及违法超限超载处罚信息的数据核查、脱敏信息查询(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2025年3月底前完成)。
23.加强检测数据研判和使用。加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数据分析,实时掌握公路路网超限运输分布情况,提高治超信息化决策、过程管控、风险预警以及精准执法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路面布控截查,形成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数据有机结合的闭环管理。对库存信息数据和执法案件,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责任部门:市县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2025年6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
(四)信用惩戒方面
24.全面实施信用治理。依法依规将交通运输领域存在超限超载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规范做好名单认定、归集、共享、公示等工作,将有关失信责任主体报送至交通运输部和信用中国(广西)网站予以公布,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积极推进信用修复(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4年8月底前完成)。
25.落实红黑名单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完善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库。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列入“红名单”的源头单位,减少抽查频率和次数;对列入“黑名单”的源头单位和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主要负责人,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责任部门: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糖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2025年6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
(五)法治治超方面
26.制定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考核办法。聚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重点任务,制定考核规则,明确考核内容、方式、计分方法、奖惩措施,定期对各市治超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全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向纵深发展(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4年9月底前完成)。
27.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对治超工作推进有力、成效较好的地市,分档次予以经济奖励。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地市,必要时实行公路交通建设项目限批(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28.推动《广西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深入开展《条例》立法调研,完成调研报告和条例初稿起草工作,配合自治区司法厅开展立法项目评审等工作(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总结治超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条例》内容,注重突出广西特色,解决实际问题,配合自治区人大和司法厅完成《条例》出台有关工作。全方位、多层次、有步骤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活动,为治超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和执法环境(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机制作用,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性,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与其它重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依法规范履行应尽职责。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守联合执法“十不准”纪律。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调节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考核。自治区治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导。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推动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设区市绩效考评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确保治超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危害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源头监管和路面执法过程中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树立正面治超舆论导向,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治超办要明确专人负责治超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自治区治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于2025年12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出现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自治区治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抄报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认定标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货物装载
源头单位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明确为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一、达到国家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规模以上标准的矿山开采、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重量超过80吨不可解体物品生产企业;
四、运输量较大的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物流园区、以及重型货物贸易市场;
五、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说明: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是年主营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抄送: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